改革开放以来,服务业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服务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服务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服务业的发展正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但是在统计领域,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却显得十分单薄,无论是方法还是实践都十分缺乏,服务业的统计工作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重要的地位相比,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加强对服务业统计的研究和探索十分必要和紧迫。
服务业统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规模、结构、人员,以及经营、效益、能力等,都是服务业统计需要关注的方面,按照我们现行的统计制度,这些方面的统计是由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共同承担的。但对于统计部门来说,服务业统计的重点和核心是增加值的核算,这不仅因为服务业增加值反映了服务业的规模、结构,而且服务业增加值是构成GDP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们在这方面恰恰是非常薄弱的。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从国家来说,一直没有比较完整、规范的方法制度,只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对服务业的核算有一些比较粗的规定和方法。正因为如此,各地在开展服务业核算过程中,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模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近几年,常州市在服务业统计工作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如何有效地开展服务业核算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本文就服务业的统计模式进行一些比较和分析。
服务业的统计原来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通过主管局层层上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改制,以及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大量无主管单位的出现,这种依靠主管局层层上报的统计办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也已经成为统计系统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改革服务业的统计模式,寻求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成为各级统计部门都在思考的问题,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对服务业核算的改革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种是走在地统计的路子,我们称之为“在地模式”;一种是走部门统计的路子,我们称之为“部门模式”。
一、“在地模式”和“部门模式”的不同之处
所谓“在地模式”就是根据生产经营地的原则,由县、区统计部门对区域范围内的全部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而“部门模式”则是根据行业归口的原则,由各主管局对所属行业的全部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这两种模式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同,一方面是数据收集的渠道不同。在地统计是根据单位的经营所在地,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不论其行业活动性质,均由其经营所在地的统计部门进行统计,是一种“以块为主”的调查方法,如某区服务业的统计对象不仅包括本区所办的服务业企业,而必须包括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服务业单位,上至中央、部属企业,下至街道、乡镇企业;而“部门模式”则充分发挥各行业条线统计的作用,采取“以条为主”的方法取得各行业全社会的资料。另一方面是数据收集的承担者不同。在地模式主要是由各县、区统计部门来承担,负责本地区服务业各行业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核算。对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或者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如金融保险业中的部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铁路、航空、邮政局、通信公司等;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等,则由市一级统计部门统一收集数据,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形成各县、区相对完整的服务业总量指标。在地模式在组织方式上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采取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纵向分工负责。部门模式则主要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及民间的行业协会来承担,负责本行业全社会服务业单位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如:教育主管部门不仅要承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的统计工作,而且要把全社会的教育包括进来,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而对教育系统内其它行业的统计,则由相关的部门来承担。部门模式在组织方式上按照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原则,采取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两级统计机构横向分工负责。
二、“在地模式”的利与弊
“在地统计”是目前统计改革的一大趋势,对服务业统计来说,有着许多有利因素。
利一:“在地”模式与行政、财税管理体制相一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的重心开始下移,不断向区域经济转移,同时财税体制也逐步向在地管理过渡。从行政管理来说,统计上采取“在地模式”,是财权、事权的统一,有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从税收管理来税,服务业是构成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源泉,因此得到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从数据的一致性来说,按在地口径的服务业各项经济指标能够与财税指标相对一致。
利二:“在地”能够实现以县、区为总体的抽样调查。服务业统计无论采取什么模式,抽样调查都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这是由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服务业统计对象面广量大,除了金融、保险、通信等个别行业,大多数行业都有大量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还有大量的私营个体,因此采取抽样调查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抽样调查在统计领域的推进仍是很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抽样调查在解决分层数据过程中比较困难,难以满足各级政府对服务业各行业数据信息的需要。如果采取在地模式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按照在地口径,对服务业单位进行抽样,是以县、区为总体进行抽取的,因此在推断总体也能够得到县、区的有关总量数据。
但是,按照在地模式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原因就是在地模式存在两大弊端。
弊一:统计数据容易受到人为干扰。目前我们各级政府采取的管理方法大多为目标责任考核制,特别是近几年,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宏观环境影响下,各级政府不仅关心服务业统计工作,更“关心”统计数据,对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占GDP的比重都有十分明确的目标。因此,我们各级基层统计也都采用目标分解的办法来对付上级的考核,一些地方年初就把目标分到县、区,甚至乡镇。每年考核的时候,一旦任务完不成,再科学的方法,再完善的制度也形同虚设,最终的数据就是年初的目标。因此,在现有的行政管理手段下,按照在地统计的模式,统计数据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弊二:任务与力量、经费的矛盾较为突出。目前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呈现“倒金字塔”型,越到基层,统计人员越少,而统计的任务却越重。一般来说,省级统计局是几个人搞一个专业,市级统计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县级统计局则是“身兼数职”,而现在基层企业的配合程度又越来越差,再加上近来年普查不断,基层统计人员整天忙于应付各类报表、各类调查。如果按照在地模式,服务业主要集中在城区,各个地区城区的统计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街道的统计网络、统计机构基本没有建立,所以依靠区级统计部门的力量要完成服务业的在地统计,其任务与力量悬殊大太,只会造成顾此失彼,无暇顾及数据质量。另一方面,县、区统计部门经费有限,难以发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法的作用,来弥补因任务与力量的差异而造成对工作的影响。
三、“部门模式”的利与弊
近年来,政府综合统计对部门统计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在服务业统计过程中“引进”部门统计还是一个十分新鲜的课题,把服务业纳入部门统计的范畴,有着独持的优势。
利一:能够满足行业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一种趋势,行业管理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对行业管理的要求也会更高。目前大多数行业打破了行业垄断,让全社会来参与竞争,因此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要了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更要了解系统外、全社会的情况,只有对全行业的分布状况、发展趋势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掌握翔实的数据,才能制定合理的行业发展规划,确立发展重点,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由部门统计来承担全社会服务业统计也是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力度的手段之一,也能够更好地指导部门和行业的发展。
利二:能够实现单位名录库的动态更新。服务业单位不仅数量多,规模小,而且变动及其频繁,一方面企业的“开”与“关”变化较快,另一方面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地的变化也很大,甚至一些“皮包公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对服务业单位名录的掌握困难很大,虽然在普查年份,统计部门能够掌握比较翔细的资料,但是在平常年份,由于不能对名录库进行及时的维护和更新,对服务业的总体就很难把握,这会给抽样调查带来很大困难,近几年依据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名录库开展的抽样调查,统计部门都要花很大的人力、精力,对企业名录进行核对,不少企业或是关闭、或是转行,使得每次抽样调查中,样本更换过多,直接影响了调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作为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由于需要对行业进行管理,不少部门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门槛,实行许可证制度,年检制度,或是对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的认证,如教育、卫生、文化、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的许可证制度,以及各类技术执业人员的认证,因此这些部门基本掌握了企业的增减变化,能够实现服务业名录库的动态更新,为抽样调查提供比较准确的样本框。
利三:统计数据较少受到人为干扰。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对行业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县、区或是乡镇属于一级政府不同,但对指标、目标的考核力度相对较小,因此统计数据受到人为干扰的因素较小,总的来说,通过部门实施服务业调查,数据“虚”的可能性较小,相反“漏”和“瞒”的可能性大一些,对“漏”和“瞒”,统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修正和调查。
对于部门模式的弊端主要有两方面:
弊一:对于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难以控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服务业的15个门类中,大部分行业都有主管部门,但是也有一些行业处于“真空地带”:一是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如租赁业、咨询业、以及居民服务业等;二是外地企业在本地从事相关行业,行业主管部门掌握不了具体的情况;三是新兴行业,政府部门还没有相应的管理跟上;四是重系统内轻系统外,通过主管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是从全社会角度着眼,主管单位对系统内的单位统计比较规范,对系统外的统计往往不够全面。因此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计,会形成企业的流失和漏统,容易造成统计范围偏小,统计数据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弊二:对于抽样调查技术不够熟悉。抽样调查是一门严谨的科学,包含许多的环节,确定抽样框,抽取样本,计算抽样误差,将每次调查的样本数据,按科学的推算方法推算全社会的数据,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抽样理论来实施,否则就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结果,但是作为主管部门对抽样调查的技术还不够熟悉,特别是在抽取样本、推算总体等方面还十分欠缺,使得抽样的可信度不高,数据质量没有保证。如有些主管部门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时,没有从全社会从事本行业的企业中选取样本,而只是从原有下属企业中选取,这样样本的代表性、合理性都不能保证。
四、对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服务业统计工作是一项较新的统计业务工作,通过对以上两种服务业统计模式的比较,同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统计体系的构架,我们认为要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应该本着先易后难,先建立后完善的原则,建立以部门统计为主的组织模式,采取科学快捷的调查方法,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因此,对今后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一些思考。
1、加强分工合作,建立以部门统计为主体的服务业统计组织体系。近年来,对如何完善服务业的统计工作,统计界也有许多的探讨和研究,也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方法,但在实践中,再好的方法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体系作保证,服务业统计很难持续下去,不少地方制定了很好的制度,但到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关键就是缺乏有效的组织体系作后盾,服务业统计工作没有规范运作。因此,要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首先就是要建立以部门统计为主体的高效规范的统计组织体系,本着“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作用,整合各方优势,发挥整体功能,避免重复统计,减轻基层负担,共同承担起服务业的统计任务。
2、完善方法制度,建立以经常性调查为主、以专项调查为辅的方法体系。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业不断向新的领域、新的行业延伸,经营主体、经营形式复杂多样,需要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统计调查体系来客观反映服务业的发展状况。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以经常性调查为主,以专项调查为辅的统计调查的方法体系。对交通运输、教育、卫生、体育、房地产等管理较为完善的行业应积极开展经常性调查,如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开展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而对于居民服务、家政服务、各类中介以及各种新兴行业,则可以开展必要的专题调查,通过专题调查取得基础数据和核算依据,再进行分析评估和推算,总之,服务业统计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的,只要符合实际情况的,操作性强的方法都可以作为统计手段,来取得全社会的服务业数据。
3、加大部门统计管理的力度,规范部门统计行为。搞好服务业统计,建立以部门统计为主的统计模式,首要一点就是要协调好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建立合作、共享的运作机制。从目前部门统计现状来说,要建立这种运作机制,加大对部门管理力度,不仅仅是调查项目的清理、报表的审批、数据的共享,更主要的是要强化部门统计的职责,以法律、法规等各种形式把部门统计的职责规定下来,作为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一般来说,实行分散统计模式的市场经济国家,对部门应该履行的统计职责都以法律条文进行了规定。如美国《劳工法》、《教育法》、《农业法》都分别对劳工部、教育部以及营业农业部应该承担的统计工作进行了明确。因此,对部门统计的管理最重要的是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解决统计的分工和合作。
4、充分利用经济普查的契机,为今后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打好基础。目前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已经基本完成,对服务业的单位总数、从业人员、行业分布有了一个全面的、清晰的了解,这些基础资料将会为日后的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是重点调查提供可靠的样本框;另一方面,通过这次普查得到各种数据,如人均资料、户均资料,以及各个指标之间的比例关系,数量关系,都是今后进行服务业核算的重要依据。可以说,经济普查的有关数据是做好服务业统计的新的起点。
5、建立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评估体系。由于服务业统计的“先天不足”,因此对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评估,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实际工作,对服务业的评估往往会造成两种倾向:一种是各行其是,评估的办法以定性的方法为主,评估成为“自圆其说”的一种工具、没有起到剖析数据、发现问题的作用,最终评估流于形式。另一种是“一刀切”,对服务业的评估以各种量化指标为主,如各行业增加值率,增加值与相关指标的比例关系,都被定为一些常数,评估忽略地区发展的个性,行业发展的特性,使得服务业统计不能准确反映地区发展的实际。因此,建立符合实际,同时又利于操作的评估体系,也是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十分重要方面。
(作者:江苏省常州市统计局 郭逸新 杨薇 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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