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滨区乡镇(办)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细则》、《汉滨区统计工作不良记录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11-29 点击:

  

汉滨区统计局文件

汉区统字[2007]64


汉滨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汉滨区乡镇(办)主要指标数据

质量评估细则》、《汉滨区统计工作不良记录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的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制定《汉滨区乡镇(办)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细则》、《汉滨区统计工作不良记录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

 

汉滨区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汉滨区乡镇(办)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区“两会”精神,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市统计局《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细则》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汉滨区乡镇(办)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细则》。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评估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运用统计法规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坚决制止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使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评估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持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要报表实行全面评估,重点突出主要经济指标的评估;坚持下评一级和下算一级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种实物量指标下评到乡镇办事处,对年度农业总产值等价值量指标下算到乡镇办事处。

二、评估的范围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  评估的范围。全区46个乡镇办事处的农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专业的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

农业专业评估指标。包括县域经济考核、乡镇经济目标考核和农业生产中居重要位置的指标,主要有:镇区人口数,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年末常用耕地面积,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粮食、油料、烟叶、药材、蔬菜、魔芋等主要农作物面积和产量,果、茶面积和产量,造林面积,牲畜存栏、出栏数量,肉类总产量,蚕茧产量,劳务输出人数和收入等。

投资专业评估指标。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及其投资额,城乡私人建房面积及其价值。

三、评估的方法程序

第五条  评估的方法。采取数据审核、指标对比,抽样检验,因素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认定。

第六条  评估工作程序。首先对各乡镇办事处报表数据的计算关系、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检查各指标是否数出有据、计算准确、逻辑合理。其次,通过主要指标的纵向、横向对比以及与有关部门的资料进行对比,论证发展速度是否真实可信,趋势是否与全区一致。

第七条  重要指标评估办法。畜牧业评估:一按市场供求关系及畜牧业生产(即:出栏、存栏)季节性规律和消费规律,参照市调查队反馈产销和居民消费数据评估。二按各乡镇办农户平均饲养量,结合养殖大户存栏、出栏量评估。三以各乡镇办畜牧出栏数用胴体重计算评估肉类总产量。四按当年各乡镇办实际完成进度较上年同期增长速度评估。五按市统计局每季度反馈数,结合以上评估办法,确定各乡镇办存栏、出栏及肉类产量。

固定资产投资评估:一按各乡镇办总农户中当年建房户所占比率进行评估。二按农村私人建房季节性规律评估;三按当年农村建房量与上年同期相比较评估。四按抽样调查农户建房结构、面积、单位造价评估。五考虑国家及地方建设需搬迁、集镇建设集中建房以及灾后重建户数进行评估(不含迁移式扶贫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房)。六乡镇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主要指乡镇办招商引产创办私人个体养殖、加工业及基础建设,无国家投资计划,无项目主管单位的规模以上投资)。七按市统计局每季度反馈数,结合以上评估办法,确定各乡镇办固定资产投资总价值。

农业总产值评估:一按各乡镇办汇总上报并经区统计局评估后的农产品实物量综合评估。二按全区统一农产品价格进行计算评估。三按乡镇办计算上报与区统计局下算一级数据进行对比评估。四按主要实物量加权平均速度法,评估确定各乡镇办农业总产值速度。五按市局反馈农产品实物量及市局反馈农产品价格综合计算。

同时,结合分析宏观政策措施、当地生产条件、事物自身发展规律以及气象、灾害等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四、评估要求

第八条  各种报表必须数出有理,理出有据。属于全面报表取得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村组或企事业单位起报,逐级审核汇总;各起报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各种报表与起报单位报表数据不符或无起报单位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视为弄虚作假。属于抽样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必须有区统计局批准备案的抽样调查方案和样本点的调查记录。

第九条  相关指标数据必须衔接一致,逻辑关系合理。各种报表的相关指标数据必须达到内在关系、外部关系衔接一致或逻辑关系合理。报表制度规定的审核条件和有关标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  预计指标数据必须具有较高准确度。按照省市农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要求,对既有预计又有实际的统计报表,在预计数据报出后,非特殊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等),实际数据较预计数据的差距不得超过±3%,超过需专题说明。

第十一条  开展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和私人建房造价抽样调查。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是计算农业总产值的基础。各乡镇办要按照规定的样本数、期限和品种开展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抽样调查,调查结果经区统计局整理上报市统计局评估后反馈各乡镇用于计算农业总产值。

私人建房造价是计算私人建房投资的基础。各乡镇办要在掌握私人建房到户名单、建房面积和结构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结构类型建房户抽取3-9户进行建房造价调查,以推算全部私人建房投资。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确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时效性。各乡镇办必须严格遵守报送时间,在报表时必须附报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区统计局专业人员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乡镇报表的同时,必须将全区和分乡镇主要指标对比情况和有关部门资料收集整理,以备评估之用。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统计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统计局局长鱼金芳同志担任,副组长庞顺平、汪武斌,成员罗先庚、王辉、王云龙、李军。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办主要指标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联审会签制度。对于重要指标数据,尤其是考核指标数据,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现场记录,集体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指标数据经评估认定后,由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全区或反馈到乡镇办,以此作为对外提供的唯一数据,也是各级各部门实行考核的法定数据。

第十六条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在进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时,凡出现拒报或因迟报而影响全区汇总上报的,其数据由统计局评估确定以满足汇总上报要求,但在通报全区时予以“开天窗”。属于经济目标考核内容的指标,则在考核计分时,按“零”处理或“折扣”处理。在事后数据质量检查中,若发现有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依照《统计法》、《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按照《汉滨区目标责任考评试行办法》和《汉滨区目标责任考核不良记录管理试行办法》及《汉滨区统计局工作不良记录考核实施细则》对各乡镇办、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等统计资料填报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出现违法、失误等进行认定记录建档,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有重大逻辑或技术性差错的,统计名录库、统计台帐、基层统计报表不健全的等统计行为按统计不良记录处理,并作为目标考核不良记录扣减考评相关分值。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7年起执行。

 

 

汉滨区统计工作不良记录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区情区力、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汉滨区目标责任考核不良记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汉办发[2007]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统计不良记录由区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统计工作不良记录考核是指对各乡(镇)、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等统计调查对象(统称统计资料填报单位),在统计工作中出现违法、失误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等进行倒扣分和责任追究的一种考核制度。

第三条    统计工作不良记录考核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统计报表任务、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统计不良记录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考核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填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全区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统计不良记录:

㈠统计报表及调查: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和调查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报表和调查资料的;

2、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中不积极配合或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以及统计报表和调查数据检查审核中发现有重大逻辑或技术性差错的;

㈡统计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方面:

1、检查中发现基层报表、综合统计台帐、投资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资料不健全的;

2、本单位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证》办证、换证和年审以及统计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而违法从业的;

3、乡镇办事处未完成年度《统计登记证》办证、换证和年审工作任务的;

 

第三章    统计不良记录的信息采集和认定方式

 第五条    统计不良记录的信息采集

㈠实行常规报表报送情况登记制度,以采集和落实拒报、迟报和主要指标数据质量不良记录信息;

㈡常规统计工作检查或抽查过程中获得的不良记录信息;

㈢统计执法大检查或抽查中获得的不良记录信息;

㈣被媒体曝光批评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获得的有关统计工作不良记录信息。

第六条    不良记录的认定方式

㈠直接认定: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工作督察、检查中发现的统计工作不良记录,由区委、区政府督察组或区考评委直接认定;

㈡申报认定:区统计局常规工作和检查抽查中采集的统计不良记录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由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等法规依法通报批评,并向区考评办申报认定不良记录。

第七条    统计不良记录档案由区统计局建立、管理,每季度向区不良记录联席会议汇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被记不良记录统计资料填报单位的按以下规定落实:

㈠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各款情形的,每发生一次的,记一次不良记录,每一次不良记录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计分中扣0.1分。

迟报统计资料的,出现两次作为不良记录扣0.1分;

拒报统计资料的,出现一次除作为一项不良记录扣0.1分外,属考核指标在考核时数据按“零”处理。

㈡凡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年终在统计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统计 制度 通知

抄送:市统计局。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级有关部门。

本局各领导,各股(室)。     档(二)


汉滨区统计局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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