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贤安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被加处罚款
来源: 作者: 龚心双 日期:08-01-30 点击:


  2007年6月29日,汉滨区统计局对安康市贤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经查:1、该公司未规定时间进行《统计登记证》年审、换证;2、该公司从事统计工作人员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3、通过检查又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06年《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年报中营业收入瞒报541千元。
  该公司第1项违反了《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2项违反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瞒报、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汉滨区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于2007年8月21日发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统计登记证》年审、换证,单位从事统计工作资料做出了罚款处理,要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而该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出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多方协调,该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交了罚款并上交加处罚款1000元。

                     汉滨区统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